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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企各项规定 | 李小姐 发表于 2009-06-21 17:3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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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近三个月了,公司的规定是销售业绩达到一定额度转正,试用期离职不发工资。我想问一下这样的规定合理不合理?并且我们也一直没有签订过试用期合同。我公司一名试用期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7天,之前培训一周,现在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想要离职,但公司说没有工资。最近我业绩达到了转正额度,要签合同了,但是公司合同规定,辞职不发工资,我想问这个规定合理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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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心回复: |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试用期当然要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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