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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与现实情况不一致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
  王先生从某花园小区购买一套一楼的房子,购买时公售楼小姐告知楼房前面为大片绿化带,并且拿出了售楼的宣传材料给他看,还在楼盘沙盘上指给王先生看,房屋交付后张先生发现根本没有宣传材料中所成的绿化带,原来宣传材料中绿化带的位置被建成了露天停车场。原本期望鸟语花香,却陷入马达声和汽油味的包围中。王先生找开发商,但开发商辩称:宣传材料只是参考,并无约束力。该绿化带并未写入合同,开发商将其建为停车场并不违约。王先生来信询问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解答:
  开发商的辩解是没有法律依据,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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