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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给未成年人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张同学是某中学的初二年级学生(15周岁),2004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手机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1部,并一起购买了充电器电池等配套用品,共支付货款1200元。但是手机在使用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后经检查,手机的主板已出现故障,导致手机根本无法使用。张同学的家长知道后认为张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认为张同学与手机商场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手机商场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
  手机商场称:商场作为商业性机构,销售行为可以适用于任何群体,商场也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而且在销售过程中商场无任何不当之处,在张同学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商场也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张同学的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所以在整个买卖及维修过程中,商场没有任何责任。
  张同学的家长来信询问张同学与手机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手机是否可以认定无效,要求返还货款1200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虽然使用手机在当前的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手机已成为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必需品,即购买手机与正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言,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此外,年仅15岁的张同学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另外,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张同学的购买手机行为也没有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应当可以认定张同学与手机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张同学可以将所购买手机及相关配件返还手机商场,手机商场同时返还张同学购机货款人民币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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