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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随意将身份证复印件转交他人惹案在身如何处理?
案例:
2004年3月,某厂下岗工人宋某找到原同事邵某,称自己要办一个信息公司,请邵某到自己的公司担任会计。邵某欣然同意,宋某就向以办理要员工登记的理由,向邵某要了身份证复印件。不久后,以宋某为老板,邵某为会计的信息公司成立了,公司向社会公开销售种貂,并承诺凡是在公司购买种貂后养殖繁衍出来的貂都以高价回收。由于公司的销售承诺十分诱人,销量很快就上去了。但是,信息公司根本没有联系好幼貂的销售渠道,随着种貂购买者养殖出来的幼貂逐渐增多,公司已经无法兑现当初的高价回收承诺。越来越多的养殖户找到公司赔款。
眼看事情不妙,宋某拔腿就跑。情急之下,养殖户们通过对工商登记的查证,发现该公司的注册人为宋某和邵某两个人。现在宋某跑掉,就将信息公司及邵某和宋某将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邵某莫名其妙做了被告的觉得冤枉,不知道自己何时变成了该公司的合伙人。尽管她一再声明自己只是该公司的一名会计,但工商登记的资料上,确实又有自己的名字。邵某来信询问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宋某要想证明自己不是合伙人,仅仅是受雇用的员工就要从工商局的登记记录材料着手,看一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的所有签字和手写材料是否有它的签字,如果没有,而是别人代签的,那么就有可能是宋某在未征得邵某的同意,用了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的。所以可以申请相应的笔迹鉴定,从而确认登记记录上的所有签字都不是是邵某的。进而认定其不是该公司的合伙人,而不必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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